□晚报记者 范献丰 报道
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上海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为972起,其中涉及网络著作权案件为84起,占8.64%。到了去年,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达2131起,其中涉及网络著作权案件为 794起,占37.26%
11月4日下午,以“创新城区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的第三届城市法治论坛在同济大学举办。本届论坛围绕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与机制创新两项议题进行研讨,不少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也纷纷为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出“药方”。
1.写了“免费”声明未必能免责
【案例】 曾在网络公司任职的姚某去年7月失业之后,并未找工作,而是开始了自己的“创业”生涯:过去的工作经历让他得知网络文学作品免费下载并搭载广告利润很高。
他从上海会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借服务器,设立“墨语斋文学网”,开始经营网站。要想吸引网络公司在自己的网页上投放广告,就必须拥有高点击率。姚某登陆经营网络文学作品的上海云霓娱乐讯息有限公司网站主页,搜索相关文学作品“搬”至自己经营的“墨语斋文学网”。
短短的一年内,姚某“搬”了他人文字作品500余部,并通过搭载在“墨语斋文学网”上广告的点击率非法获益。今年7月,上海云霓娱乐讯息有限公司在开展维权活动时发现姚某经营的“墨语斋文学网”存在侵权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姚某称,在转载过程中他从未想过审核作品的权属情况及内容合法性。甚至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姚某仍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前去配合调查,而是离开上海回苏州老家办理结婚事宜,最终被苏州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姚某在亲属的帮助下推出违法所得7000元。
杨浦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姚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500部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现象】记者发现,不少提供视频、音频或文字的网站并未直接向网友收费,甚至还以此发出“免责声明”:“网站所有资源均为免费,供大家学习交流之用”、“本资源仅供学习参考,请自行于24小时内删除”。
【说法】 “免费”是否就一定能够“免责”?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健律师表示,“免费”并不一定意味着网站所有者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事实上不少网站所有者免费向公众传播这些内容,目的是通过网络广告商赚取广告费用,依然是“以盈利为目的”。
2.网店售假,网站是否承担“间接侵权”
【案例】今年7月,欧米茄公司将淘宝网告上法庭。欧米茄公司起诉称,淘宝网上有网店以898元的一口价销售欧米茄手表,法庭上代理律师还出示了两块网购手表。欧米茄公司在淘宝网上搜索7500元以内的全新欧米茄手表,发现能够检索到28369款。欧米茄公司为此向淘宝网发函表明,正品欧米茄手表均价3.7万,售价不可能低于7500元。
欧米茄公司请求判令淘宝停止侵权,设置过滤机制,禁止一口价7500元以下的全新欧米茄手表在淘宝网上销售。同时千龙网因发布广告被列为共同被告,两网站一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现象】根据近年来本市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显示,网络正日益成为销售假冒产品的平台,甚至有犯罪嫌疑人直言“网店是迅速清空假货库存的主渠道”。
“网上售假,最容易以假乱真。 ”一些售假者交代,他们开设网店后,往往以色彩斑斓、内容丰富的网页吸引顾客眼球,甚至挂上真货图片并作出"保证正品”的承诺,把假货当作真货出售。
为拓宽销售渠道,许多网店还采用“虚实结合”的销售模式,开网店的同时还租店面开实体店。
【说法】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互联网受众面广、成本低廉、传播迅速的特征使网络环境下商标的“直接侵权”愈发容易,比如在淘宝C2C的模式下,成为淘宝卖家的门槛十分低,遍布全国各地。一旦有卖家对商标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商标权人想要维权不仅成本高昂,且可能无法得到充分补偿。因此,将引诱、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界定为“间接侵权”、要求“间接侵权者”与“直接侵权者”就损害后果负连带责任,商标人就能通过起诉更具经济实力的"间接侵权者"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近年来,商标权人更倾向于这条途径寻求救济。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该法条可以直接适用于商标领域。也就是说,网站在‘明知’或者‘应知’网站存在对于商标权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仍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要就其行为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 ”
3.卖25个假名牌包,至少判3年?
【案例】去年7月,被告人赵某、蒋某等人在本市销售假冒的LV、GU-UCI、CHANEL、ROLEX等名牌商品。8月19日,警方抓获二人,并在其暂住地查获待销售的假冒名牌商品多件。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81,360元。
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蒋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最终法院判处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罚金5000元;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赵某、蒋某亦未提出上诉。
【现象】近年来售假行为日趋隐蔽,一些犯罪团伙不仅分工明确,还对销售商品采取不标价、不记账的方式以逃避打击。
按《刑法》规定,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就属《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市面上一些名牌箱包售价上万,也就是说卖出25个就可能面临3-7年的徒刑。
【说法】 杨浦区法院法官范国兵介绍,现行司法解释的做法一旦涉及销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犯罪,极易出现计算所得的货值金额畸高的现象,不少案件货值金额动辄上百万,甚至部分案件高达千万元。这样的弊端是刑事处罚的打击面过宽,货值金额甚至远超“数额巨大”刑罚档次,导致罪责刑不一致,对侵权犯罪行为人不公。
“如果以真品价格计算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货值金额,不仅侵权犯罪行为人难以接受,社会公众也会感到货值金额偏离社会认知。 ”他认为,刑法规定的货值金额是指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所涉及的实际数额。侦查机关委托价格鉴定机构通过实物勘验、走访、询价等调查方式获得同类假冒商品的市场实际成交均价,并以此计算货值金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场所、犯罪对象、犯罪情节以及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等因素,认为侦查机关计算货值金额的方法符合客观实际,并予以认可。